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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工程,其中土建工程部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21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有A、B、C、D、E、F共六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21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21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21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建筑事务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其中的A、B、C、D共四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四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该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22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四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
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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