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818. 2022年7月,甲公司取得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准备开发商品房。为融资,甲公司以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于2023年7月25日向A银行借款30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建设需一级建筑公司资质,当时乙公司仅具有二级建造资质。在建期间,甲公司资金仍然欠缺,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2000万元,其他事项没有约定。 2023年6月,工程完工后,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商品房销售不力,仅有包括刘某等在内的100人左右购买了其中1/4的房屋,买房人均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3年6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甲公司无力支付乙公司的垫资,也无力偿还银行的借款。A银行、乙公司均起诉甲公司要求付款,并要求就该商品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反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一级建筑公司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院调查表明,乙公司在2022年10月方取得一级建筑公司资质。 由于各方纠纷,刘某等买房人从7月初开始一直要求甲公司交房,直到2023年11月尚未获得房屋交付,纷纷要求解除合同。2023年12月,在各方纠纷经法院协调解决后,刘某等买房人入住,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虽不影响居住,但需要维修,于是再次提出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垫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A银行抵押权的标的是否包括商品房?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以该商品房优先清偿垫资款?如果有,其中是否包括刘某等人购买的部分商品房?并分别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有权就该商品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就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乙公司和A银行的清偿顺序如何?并说明理由。 (6)2023年11月,刘某等买房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7)2023年12月,刘某等买房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1819. 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23年8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如下事项: (1)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融资租赁了一套设备,融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届满设备所有权归属。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财产以后,由于甲公司账册不全,合同管理混乱,管理人不知融资租赁的情况,将该套设备拍卖,丙公司拍得并取走,款项尚未支付。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返还设备。 (2)2023年6月,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一批产品,根据合同约定,截止破产案件受理时,甲公司交付了一半产品,丁公司已经支付了一半价款,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丁公司认为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以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5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申报债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上涨,且供不应求,甲公司于是请求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该请求被法院拒绝,法院建议甲公司通过与债权人和解解决纠纷。 于是甲公司提出了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中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80%。甲公司共有债权人60人,债权总额600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5人,享有债权额1000万元。出席会议债权人共40人,包括所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中有18个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0万元。 和解协议几经周折最终获得通过,但甲公司未能履行完毕,于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丁公司的合同?丁公司申报的损失5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能否予以确认?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能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并说明理由。
1820. 甲、乙、丙、丁等发起人于2012年3月6日发起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产业。公司章程规定甲可以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清出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一共9人,乙任董事长。2013年4月,甲拟向股东以外的戊转让股权,4月3日将转让价款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乙次日仅答复“反对”,直到5月20日都未收到其他股东任何反馈。甲将股权过户给戊,乙才主张优先购买。此时甲尚有50万元出资款因未届期而尚未缴付。2013年末,由于A公司亏损,欠债权人张某到期货款未付,张某要求A公司清偿,A公司通知戊缴纳出资,戊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15年3月,A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乙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不久,股东会通过决议转让主要资产,会上股东吴某投了反对票,事后吴某要求A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2016年,A公司调整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并于当年实现盈利。2017年,乙因为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刑罚,公司因此罢免了乙的董事职务,改选丙为董事长。 2018年1月9日,A公司拟订方案,拟在主板依法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3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财务顾问认为A公司不符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A公司通过伪造各项材料,成功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交所主板上市。2020年3月6日,A公司被某知名媒体公开报道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当日A公司股票跌停。2020年3月10日,证监会公告对A公司虚假陈述立案调查。从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就购入股票的李某和郑某要求赔偿损失,经查,李某一直持有股票,损失5万元;郑某在2020年3月1日售出A公司股票,损失3万元。法院认定,从3月6日起,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股票累计换手率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李某主张,以3月6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其投资差额计算的基准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将股权过户给戊时,乙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并说明理由。 (2)2013年末,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缴纳出资?并说明理由。 (3)吴某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是否符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A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当认定为哪天?并说明理由。 (6)李某和郑某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7)李某认为投资差额计算的基准日为3月6日后第30个交易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