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通告
2024年09月26日 来源:辽宁省卫健委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通 告
辽卫通〔2024〕1号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文件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障医患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不得损坏医院财产。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高风险人群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八、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制定、调整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24年8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