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2021年11月30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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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调整)

(2)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上述2项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解释: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提供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的时候,称其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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