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看】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轻松过关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2019年12月04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经典例题】
【2017、2019·多选】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有( )。
A.合同
B.侵权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E.公证
【答案】ABCD
【解析】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018·多选】下列行为构成侵权之债的有( )。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
B.路人帮助把受伤工人送至医院
C.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责任人
D.拆除屋顶广告时将住户窗户损坏
E.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答案】CD
【解析】A 错误,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B 错误,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B 选项是无因管理。
C 正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D 正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E 错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2019·单选】在施工合同中,就施工行为而言,债权人是( )。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施工企业
D.监理单位
【答案】A
【解析】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就完成施工行为而言,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例题 4·单选】下列债中,属于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产生的债是( )。
A.侵权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D
【解析】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例题 5·多选】下列情形中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 )。
A.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
B.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C.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D.噪声污染使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休息
E.建材供应商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
【答案】AE
【解析】选项 B、C 是违法行为,选项 D 属于侵权之债。
【例题 6·单选】某工程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相邻小区居民的休息,小区居民与该工程施工企业谈判,要求其停止夜间施工,并给予赔偿。该施工企业与小区居民之间债发根据是( )。
A.侵权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合同
【答案】A
【解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例题 7·单选】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 8·单选】甲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丙供应商。关于该笔贷款的返还,丙与甲间债的产生根据属于( )。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例题 9·多选】甲家旁边有一建筑工地正在施。某日,一货车经过甲家门前,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甲拾得据为己有。其后,甲发现有利可图,遂在门前洒落许多砖石。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甲行为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侵权
B.无因管理
C.合同行为
D.不当得利
E.法律行为
【答案】AD
【解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选项 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故选项 B 错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并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甲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故不属于合同行为和法律行为,选项 C、E 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故选项 D 正确。
【例题 10·单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与甲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甲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乙材料供应商,关于该货款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由法院确定归属
B.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不当得利
C.乙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给甲材料供应商
D.甲材料供应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
【答案】B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例题 11·多选】关于工程建设中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监理单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暂停施工构成侵权之债
B.投标人给招标人巨额贿赂骗取中标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C.劳务人员按照规定维修施工工具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坠落的砖块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之债
E.施工企业向设备商租赁起重机械构成合同之债
【答案】DE
【解析】选项 A 非侵权,是合法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选项 B 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故选项 C 错。
【例题 12·单选】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甲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货款支付给乙供应商,针对该笔款项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供应商因无过错,无需返还
B.乙供应商有权拒绝甲供应商的给付请求
C.施工单位因乙供应商拒绝返还,故可暂不向甲供应商支付货款
D.甲供应商有权直接要求乙供应商给付该笔款项
【答案】B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例题 13·多选】某施工企业与甲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乙,随后该施工企业向乙索款,并支付给甲。关于该案中施工企业、甲和乙之间债发生根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施工企业与甲之间形成合同之债
B.甲、乙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
C.乙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D.施工企业与乙之间形成合同之债
E.乙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BC
【解析】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例题 14·单选】下列情形中,产生合同之债的是( )。
A.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恶意串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
B.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订立施工承包协议书
C.施工现场的砖块坠落砸伤现场外的行人
D.施工企业将本应汇给甲的设备租赁款汇给了乙
【答案】B
【解析】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A 选项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C 选项是侵权之债。D 选项有争议,涉及到两重法律关系,施工企业与甲之间是合同之债,施工企业与乙之间是不当得利之债。严格来讲,本题中,B 选项和 D 选项都产生合同之债,但是 B 选项是标准的正确答案,最符合题意,所以建议选择 B 选项。
【例题 15·单选】某施工现场围挡倒塌造成路上行人腿部骨折,应当由( )承担连带责任。
A.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C.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D.道路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
【答案】A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 16·多选】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和丙之间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将货款返还给乙
B.甲向乙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丙获得货款后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D.乙和丙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
E.丙获得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DE
【解析】丙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丙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乙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乙应当向甲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乙的货款支付给了丙,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乙付款的义务。但是,丙与乙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无权向丙主张权利。
【例题 17·多选】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 10 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 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 1 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BC
【解析】甲错发设备给丙,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丙应予以返还,因此 B 项正确;乙向甲支付设备款显系合同之债,C 项正确;乙要求甲扣减价款 1 万元是因为甲瑕疵给付(属于违约行为),仍是合同之债,D 项错;丙擅自使用设备构成侵权,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是设备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在移交占有时方能变动。因此,设备的合法物权人仍然是甲,丙应当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对乙,E 项错(参见物权制度部分)。返回来再看 A 项为什么错?注意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丙占有该机器时擅自使用,显然并无为甲管理事务之意图,而是侵犯甲的财产权,因此双方之间构成的是侵权之债,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