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

2019年05月21日 来源:来学网

      为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9〕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南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等。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所属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及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在宁部、省属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进行采集,本市企业(含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选择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注册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1.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在宁部、省属企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进行采集;本市企业(含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选择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注册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工作单位人员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进行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选择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和军队会计人员不在南京市采集范围。
  三.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在校生填写学校所在地;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填写多条信息)。
  5.材料上传。根据填写的信息内容系统自动判断需上传的附件,会计人员根据提示内容按要求进行上传相关资料,需要上传的资料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6.申报办理。填报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由所属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在网上进行,会计人员本着诚信的原则在线自行填报,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内容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经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全程实现不见面办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附件上传→确认提交。
  2.所属区(会计人员填报时选择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会计人员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
  3.后续变更: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系统自行修改后,由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五.时间安排
 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31日前会计人员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并提交。2019年7月31日以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信息采集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六.信息使用
  通过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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